王某与姜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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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922民初1518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姜某1,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10在彰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姜某2,已成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1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王某坚持离婚,姜某1同意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马俊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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