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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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辽0804民初2324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敏,孙迪,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涉案房屋。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在盖州市民政局城区婚烟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
2020年8月6日,原告偿还了最后一期的银行贷款,涉案房屋目前已经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的条件。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贷款结清证明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对案涉房产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相关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文成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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