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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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4民初4152号

原告:吴某,女,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1,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孙某2。现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伟
法官助理王辉
书记员董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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