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湘0102民初4740号
原告: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一期2栋302。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9月17日,发包人芙蓉区芙蓉公寓小区E5栋1单元栋业主代表(甲方)与承包人海龙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物增设电梯钢架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海龙公司承包芙蓉公寓小区E5栋1单元加装电梯钢架工程,合同价总价为285000元整。乙方现场代表及施工负责人为唐某某。合同还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合同造价明细及款项的支付等作了约定。合同由甲方业主代表娄志明签字,乙方海龙公司加盖公章。2019年9月18日,海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有关该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及施工实施等相关的所有工作和事项全权委托唐某某负责,对委托人在办理和实施上述工程项目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和项目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等一切事项,海龙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项目验收合格为止。合同签订后,业主陆续向娄志明支付工程款,由娄志明将工程款支付给唐某某个人账户。唐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2020年8月26日,因甲方前委托人娄志明与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唐某某之间的私人纠纷,导致该工程停工,经芙蓉区纪委、区法制办、东屯渡街道、派出所、白沙湾社区等多方参与协调,多次协调,芙蓉公寓E5栋1单元业主(除娄志兰外)与海友公司达成补充协议,本工程的扫尾工程,由海龙公司完成。原甲乙双方委托人唐某某与娄志明授权委托终止,其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终止。
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海龙公司(甲方)与唐某某(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为芙蓉公寓小区E5栋1单元加装电梯钢架工程项目责任人。由乙方对该工程进行项目责任管理,全权负责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一切生产经营事务,确保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全面履行。本工程合同造价285000元,甲方收取5500元做为项目管理费。合同签订后,海龙公司收取了唐某某5500元管理费。
再查明,庭审中,唐某某自认并非海龙公司员工,与海龙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唐某某与海龙公司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双方是挂靠关系,工程前期海龙公司没有参与工程管理,直至2020年6月才进行工程的协调管理及扫尾工作。2020年9月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芙蓉公寓E5栋1单元加装电梯工程钢平台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芙蓉公寓E5栋1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的安全性可评为Bsu级。
本院认为,海龙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唐某某并非海龙公司员工,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双方并非真正的内部承包关系,实质是唐某某借用(挂靠)海龙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双方系挂靠关系。唐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施工,海龙公司仅完成了工程的扫尾工作,其以此为由向唐某某主张全部工程款有失公平,海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88元,由湖南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丹
书记员刘雅琪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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