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桂0603民初1230号
原告:陈某,男,壮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养殖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邓某海,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条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某海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确认了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被告对利息没有约定,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利息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海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某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家恩
法官助理李华标
书记员吴玉莹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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