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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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津0102民初587号

原告:刘某,女,200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财经职业学校在读,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直沽**路**。(未到庭)
负责人:展飞。
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陈昊。
被告:张玉珍,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丹,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健,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丹,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9日,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与案外人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刘某提供教育培训,吴某因此支付25000元课时费,该公司向其出具收据,收据中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优胜六分公司2020年8月13日向吴某出具《分期退款打款协议》,约定该公司向原告退还16720元的剩余课时费,退款期限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分三期退款,每期退还5573.3元,至今尚欠11146.7元未退还。
另查,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张玉珍、马健,2020年8月3日该公司注销。张玉珍、马建以清算组成员名义签订《清算报告》,该报告注明“仅供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参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优胜六分公司已向原告出具退款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现优胜六分公司已经依约进行了部分退款,剩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优胜公司应在优胜六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退款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玉珍、马健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节,由于原告与已经注销的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该合同目前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性,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而张玉珍、马健作为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股东,虽然二人在《清算报告》中予以签章,但该报告注明“仅供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参考”,其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进行了实际清算。故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该公司的股东承担,张玉珍、马健作为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退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优胜六分公司之所以与张玉珍、马健在退费问题上形成连带责任,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退费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为天津市菲奥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注销后,该债务由张玉珍、马健承担,而优胜六分公司与原告之间另行签订退费协议,形成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效力,原告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拒绝,因此,优胜六分公司与张玉珍、马健应当在上述退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退还原告刘某剩余课时费11146.7元;
二、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前述第一项返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三、被告张玉珍、马健对退还11146.7元课时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张玉珍、马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蓓
审判员许晓宁
审判员王铮
法官助理韩磊
书记员孟庆红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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