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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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4民初4004号

原告:李某,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白莲,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1,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春,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时相识相恋,2016年农历腊月21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现跟随被告生活。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产生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伟
法官助理王辉
书记员董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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