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403民初132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蒋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蒋某之间素有资金往来。2018年8月15日,双方结算后蒋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36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条出具后,蒋某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与蒋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蒋某在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0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福荣
法官助理张彩梅
书记员孙晓娇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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