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桂0324民初2069号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姣,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蒋某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案由: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6月10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28日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蒋某某签订的《桂盛信用卡申请表》、《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47,156.02元,分期手续费703.7元,违约金1,000元,共48,859.7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蒋某某应归还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桂盛公务卡易臻宝本金47,156.02元,分期手续费703.7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48,859.72元,2021年4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判员卢传松
书记员罗玉荣
2021-06-3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