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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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苏0582刑初77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卞某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卞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丽娟
书记员徐可人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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