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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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0927民初1521号

原告:刘某1,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王某,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南,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现已成年。2020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豫0927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2021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因患左肺下叶恶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胃炎,在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中心医院治疗花费405.94元,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7日在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被告支出医疗费用44337.43元(医疗合作报销24645.06元),被告自己支付18669.35元。2020年12月份被告向本院起诉扶养纠纷,因治疗病情,至被告起诉时被告已实际支付医疗费26856元,现被告一直在治疗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0927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刘某1向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13428元且于每月二十日前向被告王某支付扶养费、医疗费600元。
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共同生活二十载,是一段美好的历程,且期间孕育一个孩子,可见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的情格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人人必修的功课。“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起,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婚礼上的誓言依然缠绕耳畔。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作为被告来讲,本来满怀信心期待幸福生活的开始,但是迎来的却是一场浩劫,现被告身患××,更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丈夫与妻子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特给出一段时间,以冀希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勾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解决问题,不能以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孝鹤
书记员张岩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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