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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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湘048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平,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耒阳市,租住在耒阳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耒阳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耒阳市公×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耒阳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平手机上收到一陌生人的短信称可以带其赚钱,被告人刘某平在该陌生人指引下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加密聊天软件蝙蝠APP,并在软件上加对方为好友,对方让被告人刘某平提供银行卡及手机卡,被告人刘某平便在中国银行耒阳支行、中国邮政银行耒阳支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用于接收钱款。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平办理的银行卡开始有钱转入,对方就指引被告人刘某平用其手机号和身份证注册火币网账号,用转入到其两张银行卡中的钱款在火币网的平台上购买比特币,对方承诺每购买10000元比特币赚取50元佣金,从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共计转账28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银行卡在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24日分别被山东省、四川省、黑龙江省公×机关冻结,被告人刘某平在银行卡交易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继续操作为他人接受账款,被告人刘某平通过接收账款购买比特币,共非法获利14000余元。现查明,被害人张某1被诈骗的84000元、被害人唐某被诈骗的171605元、被害人张某2被诈骗的80000元均转至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银行卡内;被害人齐晓芹被诈骗的520000元转至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内。
另查明,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平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唐某、张某2、齐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相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平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刘某平的中国银行个人账号交易查询,刘某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刘某平的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异常及冻结情况,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钱款280余万元,在银行卡多次被冻结后,仍为他人接受账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平被公×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调整后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梁晓亚
人民陪审员谢爱国
人民陪审员陈军
代理书记员谢小兰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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