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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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51号

原告:洪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洪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23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元,由被告负担2539元,原告已预交的25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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