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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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湘1230民初334号

原告: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盛世侗乡4区1栋商场。
法定代表人:邓玉龙,该公司股东。
被告:杨某,男,2003年4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某于2020年7月入职原告通道本色公司,2020年8月正式开始上班,从事主管工作(见习一个月),每月工资300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未给被告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8月,原告通道本色公司以被告杨某与其他员工发生冲突为由扣被告杨某工资1000.00元。2021年2月1日,被告杨某从原告通道本色公司处离职。2021年3月19日,被告杨某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通劳人仲字[2021]第04号仲裁裁决:原告通道本色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二倍工资18000.00元及2020年8月扣发工资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提交的通劳人仲字[2021]第04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杨某提交的照片、2020年8月至11月工资表、奖罚明细,本院调取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杨某签订了具备上述条款的劳动合同,被告杨某的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原告通道本色公司应依法向被告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即18000.00元(3000.00元×6个月)。庭审中,被告杨某认可了案涉裁决不支持其加班工资,本院予以确定。关于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扣发被告杨某工资1000.00元,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扣发工资的合规性,故该扣发工资应予以退还。原告通道本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杨某存在造成原告通道本色公司名誉损失的行为,原告通道本色公司主张的误工费亦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原告通道本色公司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名誉损失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二倍工资18000.00元及扣发的工资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通道本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雨龙
书记员曹羽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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