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悦悦等与陈志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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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皖1321民初3238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王悦悦,女,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陈某,男,200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陈某的母亲。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永,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王某与陈志永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育有一子陈某,2019年11月王某与陈志永经本院判决离婚,陈某跟随王某生活。陈志永、王某、王悦悦、陈某都是砀山县土山社区居民,王某、王悦悦、陈某都在陈志永户下,根据政策每月每人享有60元的失地补贴。失地补贴已发放至2021年3月。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王某、王悦悦、陈某三人的失地补贴款共计3060元皆由陈志永领取,但未给付王某、王悦悦、陈某。
另查明,王悦悦与王某系母子关系。
上述案件事实,有户口本、证明、社区证明、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陈志永户下8人因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而获得相关的失地补偿,该补偿按照家庭人口核发。王某、陈某、王悦悦属于应领失地补贴的家庭成员。王某与陈志永离婚后,陈某、王悦悦均随王某共同生活,三人应得的失地补偿款3060元由陈志永领取,陈志永领取该款后应当给付王某、陈某、王悦悦,但一直未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故,王某、陈某、王悦悦要求陈志永返还失地补贴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失地补贴款仅发放至2021年3月,因此,陈志永应返还王某、陈某、王悦悦失地补贴款数额为3060元。关于2021年3月之后的失地补贴款,由于尚未发放,陈志永尚未获得利益,王某、陈某、王悦悦要求陈志永按每月继续返还失地补贴款18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志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陈某、王悦悦失地补贴款2880元;
二、驳回原告王东梅、陈某、王悦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志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存领
书记员张迷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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