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某1、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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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晋0981民初1186号

原告: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辛某1,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原平市新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辛某1签订《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198000元,贷款用途为续贷,贷款期限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2.18%,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当日,担保方式为保证。《贷款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五项约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同日,原告与被告张某2签订了《保证合同》1份,约定被告张某2为被告辛某1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当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贷款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原告向被告辛某1发放贷款198000元。期间,被告辛某1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29日。之后,被告辛某1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2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持《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借款借据、利息清单主张被告辛某1归还借款本息及被告张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辛某1辩称,案涉借款系案外人辛某2所借,应由辛某2偿还借款。张某2辩称,原告未明确告知担保续贷贷款,也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张某2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被告辛某1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2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被告辛某1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张某2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合同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并从2020年8月30日开始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被告辛某1、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树仁
书记员  杨玉峰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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