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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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21)黑7526刑初4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黑龙江省虎林市。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黑龙江省林区※※局迎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并准备销售被※※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机关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进货、销售明细及款项不能如实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2021年6月28日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三年内禁止从事销售食品活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三年内禁止从事销售食品活动;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含有西地那非保健品,交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目录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志远
审判员郑延薇
审判员刘阳
书记员秦梓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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