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静宁县瑞翔赵老四货运信息部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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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2021)甘08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瑞翔赵老四货运信息部,住所地静宁县工业园区五岳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7号商铺。
经营者:赵勐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该货运部员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日,何某与案外人杜某经瑞翔货运信息部介绍签订了《甘肃静宁瑞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将杜某30吨(1480件),价值340000元的苹果从静宁县运送至西藏拉萨市,运费18800元。合同签订后,瑞翔货运信息部承诺为何某承运的苹果购买货物损失保险,何某向瑞翔货运信息部支付中介费、包装费、保鲜膜费、保险费等共计800元。当日下午17时58分,瑞翔货运信息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发送了货运合同,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等相关资料,要求为何某承运的苹果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收到资料后未及时出具保单,瑞翔货运信息部也未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何某未向瑞翔货运信息部核实货物保险手续是否办妥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开始运输苹果,沿国道247线由南向北行至王铺梁隧道处,车辆起火燃烧,致车辆和所载苹果受损。2020年9月17日,杜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瑞翔货运信息部、何某赔偿苹果损失,该案审理中,本院委托甘肃汇通信诚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苹果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苹果受损价值为319926元。本院作出(2020)甘08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确定由何某赔偿杜某货物损失255940.80元、鉴定费16000元,合计271940.8元,何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505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瑞翔货运信息部承诺代何某办理承运苹果的保险手续,且收取了何某支付的保险费,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何某未向瑞翔货运信息部支付代办保险手续的代理费,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为无偿代理合同。瑞翔货运信息部承诺为何某办理承运货物保险手续,但在办理货物保险过程中,只将相关手续传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也不及时查询,交付保险费用,致使保险合同未能及时成立,何某承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不到保险赔偿,瑞翔货运信息部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何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何某将办理承运货物保险手续的事项委托给瑞翔货运信息部后,双方未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在未确认保险手续是否办理成功,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即开始运输承运货物,起运后2小时内承运货物发生事故受损,何某经法院判决向货物所有人赔偿损失,对此何某也有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关于何某请求的诉讼费2505元的问题,因承运货物发生事故受损,其应当及时协商处理,但其不及时处理纠纷,形成诉讼而产生诉讼费,产生的诉讼费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静宁县瑞翔赵老四货运信息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损失271940.80元的70%,即190358.56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何某负担810元、静宁县瑞翔赵老四货运信息部负担1891元。
本院认为,何某与瑞祥货运信息部达成口头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瑞翔货运信息部为何某承运的苹果购买货物损失保险,何某向瑞翔货运信息部支付了中介费、包装费、保鲜膜费、保险费。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瑞翔货运信息部在履行合同中,在收取何某相关费用后,未及时办理货物损失保险,导致何某承运的苹果发生火灾受损,系违约行为,对何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何某在将承运货物损失保险委托给瑞翔货运信息部后,双方没有约定办理保险的具体时限,其在未核实保险办理情况下,仓促上路运送,发生事故,亦有一定过错,故其应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判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当中的过错,划分的责任承担符合本案实际,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何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厉
审判员曹海荣
审判员李艳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利萍
书记员李芳芳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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