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玉莲蔬菜商店与韩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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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1)内2222民初3812号

原告: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玉莲蔬菜商店(以下简称:玉莲商店)。
经营者:王海青,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某(别名:宝音)从原告玉莲商店多次赊购日常生活用品,于2011年5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人民币(下同)1815.00元的欠据1枚。后经原告玉莲商店催要欠款未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别名:宝音)欠原告玉莲商店货款的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欠据未记载利息约定,故原告的利息诉求,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别名:宝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玉莲商店货款1815.00元。
二、驳回原告玉莲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韩某(别名:宝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宝山
书记员乌云塔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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