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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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开设赌场罪(2021)吉0202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军丽,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西省孝义市,现住:山西省吕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方山县看守所,于2021年4月14日解回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于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经审理查明:马明旭(已判决)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间,在山西省孝义市永泰花园其租用的39-4-502室,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在微信中建立名为“稳住吉林”“稳住韩国”的微信群纠集参赌人员,以“吉林快三”和“韩国快三”开奖数据作为赌博依据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侯军丽和王君君、武琛皓(均已判决)进行接单投注。经核算,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吉林市昌邑区参赌人员张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在上述网络赌场中共投注赌资人民币100余万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侯军丽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证人张某证言、同案人马明旭、王君君、武琛皓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军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侯军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军丽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军丽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军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军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更有利于被告人。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军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4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侯军丽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楠
代理书记员沈思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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