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70字数 515阅读模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陕0103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曾因参与聚众赌博于2021年1月5日被西安市xx局莲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起止日期详见本院裁定书),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博
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李宗秀
法官助理李蒙
书记员刘雪祺

2021-06-3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