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与范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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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纠纷(2021)冀0525民初1023号

原告:范某1,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2,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告:范某3,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退役军人,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建,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4,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范某1与范小花(已故)育有一女二子,女儿范某2、长子范某3、次子范某4,现三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0)隆民初字第806号案件判决:“一、被告范某3、范某4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范某1、范小花赡养费240元,范某2每月给付80元。从2010年10月1起给付,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给付。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范某3、范某4、范某2按顺序轮流每人伺候其母亲范小花一个月。”范某1现年79岁,无劳动能力,因病现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自2019年腊月范某1出院后,一直由范某4赡养照顾至今。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范某1已年老,无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范某2、范某3、范某4均应尽供养、照料、慰藉的义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由范某2、范某3、范某4依次轮流对范某1进行赡养,每人照顾范某1一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范某2、范某3、范某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次轮流对范某1进行赡养,每人照顾范某1一个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菁
书记员高云龙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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