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李某某、吕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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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辽0803民初1370号

原告:崔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艳,原告妻子。
被告:吕某某,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鞠某某,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玺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市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河大街58甲-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其应就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综合各方的诉辩观点以及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实际完成涉案全部工程量,亦无法查明原告施工工程具体情况及付款情况等事实,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娄英伟
人民陪审员曹延军
人民陪审员白容容
法官助理陈琳琳
书记员张恩瑞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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