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与聂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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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323民初335号

原告:敖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聂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福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福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0日,被告聂某、黄某以给邮政银行还款为由向原告敖某借款13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约定月利息3900元(即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同时约定担保期限为五年,如借款到期不按时偿还,导致诉讼,出借人委托律师,律师代理费为诉讼标的额的8%,即10400元,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黄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敖某偿还借款利息7800元,于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偿还利息5000元,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偿还利息1000元,于2019年5月19日向原告偿还利息1000元。下剩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9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六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聂某、黄某向原告敖某借款13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聂某、黄某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聂某、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条中载明的月息3900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以年利率24%予以支持,即17000元(50000元×24%÷12个月×17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予以支持,即2567元(50000元×15.4%÷12个月×4个月)。以上利息合计19567元。2020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借条约定由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为被告聂某、黄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应为被告聂某、黄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某、黄某追偿。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敖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567元,共计69567元;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贺某、刘某、孙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某、黄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敖某负担144元,由被告聂某、黄某、王某、贺某、刘某、孙某共同负担1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倩倩
人民陪审员李永萍
人民陪审员邵莉
书记员沙明菊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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