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桂0603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瑶族,中专文化,司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202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1年6月15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2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防区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查明事实2018年1月2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桂P×××××小型面包车从防城区垌中镇往那良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325线71KM+300M路段时与行人裴某梅、栾某艳发生碰刮,裴某梅因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2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梅、栾某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报案并在原地等待交警。
另查明,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邓某赔偿被害人裴某梅家属丧葬费30200元。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栾某艳(乙方)与被告人邓某(甲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赔付协议:1.医疗费用凭票报销,住院医疗费14967.12元,前期已经由甲方先垫付,门诊医疗费甲方垫付1664.61元,乙方自行垫付1718.6元,保险公司前期垫付乙方10000元。2.除去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5138.6元。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10000元,余下5138.6元转乙方。邓某取得被害人栾某艳、被害人裴某梅家属的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邓某违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邓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家恩
法官助理李华标
书记员吴玉莹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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