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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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粤0307民初1719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系该公司销售。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一、被告邓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295.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12.5元,由被告承担4859.5元。被告邓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48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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