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韩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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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1)内0404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被逮捕。2021年4月6日经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3至5月,被告人韩某谎称能被害人宋某的女儿李美静办理事业编教师,在赤峰市××区骗取宋某人民币2.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账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诈骗的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雪民

人民陪审员 付兰明
人民陪审员 鲍丽莉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成名帅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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