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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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722民初318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凡,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4,现婚生子女均跟随被告刘某1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原、被告双方在上蔡纺城分期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41万元。2019年9月23日,双方购买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价款共计15万元,登记在被告刘某1名下,后被被告刘某1卖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刘某1承诺书一份、照片一张、上蔡县民政局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一份、商品房购买合同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一份,被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三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婚生子女年龄尚小,为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其孩子构筑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琳
书记员张肖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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