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77字数 508阅读模式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内0105民初5145号

原告:李某,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袁某,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至10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开办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把栅村生态园饭店打工。2020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工资玖仟陆佰肆拾叁元整9643元。2017年工资”。因被告未给付,原告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工资9643元,应当给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9643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96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工资96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和中
法官助理张光荣
书记员潘雨彤

2021-07-0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