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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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晋0108民初889号

原告:高某,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曹某,自由职业,住长治市平顺县,公民身份证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被告曹某签署借条两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0000元整,利息5000元,合计35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25000元整,含利息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曹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曹某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高某据此要求被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万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生
法官助理  薄晓东
书记员  刘小燕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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