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尹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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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54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281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32184.3元为限);
二、被告尹某某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0元,由原告负担611元,由被告尹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079元。原告已预交的30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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