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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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甘019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先预谋,并积极参与,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郎某某系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彪
法官助理赵彦娉
书记员吴芸楚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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