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46字数 663阅读模式

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2021)豫1603民初2986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板、轻钢龙骨等建材对店面进行装修,并由原告负责施工。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姚某某柒万伍仟元整(75000),李某某150××××1666,2018.6.18。”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来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售建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为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所出具,被告有及时向原告付款的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款应对本次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姚某某款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臣忠
书记员曹参科

2021-07-0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