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25字数 364阅读模式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内0526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包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四千四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光飞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7-0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