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8民特460号
申请人:王某1,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琳,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某1,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身份证号:×××
代理人:麻某2(麻某1姐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经审理查明,麻某3与吕某1系夫妻关系,麻某1、麻某2系二人之女。麻某1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怡。
本案中,经王某1申请,麻某2同意,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麻某1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麻某1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该鉴定意见,王某1、麻某2均予以认可。王某1要求指定其作为麻某1的监护人,麻某2表示同意。王怡亦同意王某1担任麻某1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麻某1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1作为麻某1之夫,可以申请认定麻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指定监护人一节,麻某1姐姐麻某2、麻某1之女王怡现明确表示同意指定王某1作为麻某1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麻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1为麻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董琳雪
书记员唐小凯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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