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某申请周某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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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京0108民特431号

申请人:滕某,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周某,女,193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代理人:滕某1(系被申请人周某之夫),193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经审理查明:周某与滕某1系夫妻关系,滕某为二人之女。周某于2008年许开始出现健忘,2010年病情逐渐加重。2017年底因肺部和尿路感染住院。周某曾被诊断为脑梗死、脑功能障碍、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症等。本院受理滕某的申请后,经滕某申请,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周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滕某1同意由滕某担任周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知,周某由于受疾病影响,目前智力、记忆受损严重,问话不答,无法交流,无法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独立安排生活,无法正常表达想要和要求,难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现滕某、滕某1已协商确定监护人,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滕某作为周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雪琳
书记员赵鸣鸣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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