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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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职务侵占罪(2021)辽1003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6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该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渴,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文圣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二标段(陆甲房村村路工程)由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中标,实际施工单位为辽宁陆兴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路基部分由村集体自行筹资修建,黑色路面铺设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项目施工前,袁某某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组织公开招标、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村路基部分施工交由陆兴集团施工负责人王某1负责。
为筹集修路资金,袁某某先后与辽阳晟达矿业有限公司、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建行石灰石矿等多家驻村企业沟通联系,恒威水泥集团同意无偿赞助水泥60吨,建行石灰石矿同意无偿赞助碎石,晟达矿业公司口头承诺出资赞助336367元(实际支付270000元)并无偿提供碎石用于路基铺设。同时袁某某向晟达矿业公司实际所有人袁某提出将赞助款转账到其个人账户的要求。2020年6月至7月间,晟达矿业现租赁承包人陈某和实际所有人袁某按袁某某要求,分四次向袁某某个人账户转款共计270000元。该款中,17000元被袁某某用于购买水泥排水管及支付运费,140000元被袁某某用于支付王某1施工款项,余款113000元被袁某某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文圣区纪委监委办案区接受谈话。2021年4月21日,辽阳市文圣区监察委员会扣留袁某某人民币110000元。2021年5月6日,辽阳市文圣区监察委员会扣留袁某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1、袁某、王某2、李某某的证言、暂予扣留通知书、暂予扣留财物、文件清单、证实、选举结果报告单、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陆甲房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陆甲房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工程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辽宁晟达矿业有限公司赞助我村修路款336367元用途不明问题情况说明、证实、水泥卡片登记表、银行卡交易记录、采矿权转让书、股权转让书、租赁承包合同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全额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罚金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袁某某的违法所得113000元由扣押机关辽阳市文圣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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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叶宏岩
审判员王元春
人民陪审员李英
法官助理王研
书记员王森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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