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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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10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曾于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朴某某退赔被盗物品折价款十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一百元返还被害人刘某2、三百四十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一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丽娜
书记员郭雅楠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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