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1、蒙某等与柯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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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黔2635民初189号

原告:陆某1,男,布依族,2001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蒙某,女,苗族,1980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小学文化,农民,系陆某1之母。
原告:陆某2,男,布依族,1976年7月10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初中文化,农民,系陆某1之父。
委托诉讼有代理人:金华勇,系黔南州都匀市绿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柯某1,女,汉族,2002年3月18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柯某2,男,汉族,1977年4月7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小学文化,农民,系柯某1之父。
被告:王某,女,布依族,1979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初中文化,农民,系柯某1继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隆,男,1956年10月12日生,系麻江县宣威镇咸宁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陆某1与被告柯某1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8月3日,三原告按农村习俗带上酒、肉、糖和烟等到被告家“认亲”,经双方协商,约定原告家及其亲戚于2020年8月15日到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请酒预定55桌客,每桌360.00元,计19800.00元,由原告家出资,不够的由被告家补,同时要求原告家给予被告柯某1一枚金戒指。谈好后,原告蒙某通过手机转账分两次付给被告王某,第一次1988.00元,第二次18888.00元,共计20876.00元,多出的1076.00元,双方谈好不予退回,在认亲当日,双方未谈礼金之事。2020年8月15日,三原告邀请其三亲六戚共82户人亲来到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家按约定给予被告柯某1一枚价值3100.00元的金戒指,双方亲戚来吃酒按被告称有100余桌。在吃酒席期间,原告家要求被告柯某1去认原告家的亲戚和敬酒,原告家的亲戚在被告柯某1敬酒认亲时,不同程度给予钱放在被告柯某1敬酒的盘子上,原告家人随后记账,包括原告陆某2,蒙某给予被告柯某1的“改口费”共计30760.00元。被告家人给予原告陆某1的“改口费”1200.00元和衣服钱2300.00元。另外,被告称打发原告家被子6床计4800.00元(每床800.00元)、被套1床计600.00元、床单6床计960.00元(每床160.00元)、枕头2对计300.00元、电烧水壶2个计340.00元。庭审中原告方认可最多被子300.00元/床、被套200.00元/套、床单80.00元/床,枕头60.00元/对,电烧水壶80.00元/个,除只收到4床被子外,其余收到的物品数量是对的。事后,原告陆某1与被告柯某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1年1月,陆某1与柯某1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开,同年3月3日,原告家到被告家协商返还彩礼,被告家不同意,三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1与被告柯某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生活,此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三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51636.00元,其中订婚酒席20876.00元是双方按照风俗协商,原告方自愿支出办酒产生的消费性支出,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返还彩礼30760.00元,该笔款是原告家的亲戚到被告家吃订婚酒时,被告柯某1按风俗“改口”称呼向原告家亲戚敬酒,原告家各个亲戚赠予所得,属于赠予关系,不属于被告家索取的彩礼,也不属于原告家单独给付的彩礼,并且原、被告两家从2020年8月3日认亲,8月15日举行订婚酒,都没有商谈彩礼之事宜,故三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返还彩礼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家给予被告柯某1的一枚金戒指,属于被告的专用品,系赠予关系,且原告没有主张返还,故不予返还。被告在庭审中提起打发原告的物资,虽然原告不认可被告所称的价值,但被告并未主张返还,只是作为抗辩抵销,且该物资已在原告家使用,应归原告家所有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5.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登龙
                                                                         法官助理 潘光跃
                                                                        
书记员  熊  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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