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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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内0702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杭延生
书记员张亚萍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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