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9民初2913号
原告:孔某,女,1992年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王某,男,1988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对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给予采信,并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阴历8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6月20日生长子孔令晨。原告陈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被告典礼同居时间较早,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已有数年,并生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通过自我反省和彼此沟通,并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顾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利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尊重与互信、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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