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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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辽0402民初1268号

原告:曲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赵某,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4月26日双方在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住房问题约定:现有私房60.75平方米,坐落在新抚区,房屋所有权人曲某,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曲某,产权证字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号。
另查明,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建筑面积:60.75平方米,所有权人:曲某,房产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曲某名下,登记于2013年12月3日。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处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建筑面积:60.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曲某,房产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曲某单独所有。
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雪平
代书记员陈燕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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