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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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辽0603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向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9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乾
书记员周晓嫒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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