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923民初1730号
原告:王某利,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坪镇。
被告:黄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1年1月1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利借款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利借款5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2021年4月18日前归还”,被告黄某以借款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通过现金给付2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2021年6月7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利借款50000元,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没有证据证实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王某利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利借款本金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胜平
法官助理杨睿
书记员吴贝芬
2021-07-0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