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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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2021)甘2901民初590号

原告: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义务国际商业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临夏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日,被告马某购买了临夏市义乌商贸城一期7号楼1层108号商铺,经营“潮流前线”服装店,被告商铺所在的小区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原告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在临夏市物业指导中心进行了备案,并向被告商铺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负责管理、服务的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同环境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等,业主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交费标准:物业费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每平方米每月2.5元(一层)。被告已交清2014年至2015年物业费,拖欠2016年1月至今的物业费。
另查明,被告马某的商铺面积为107.54平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费为18012.95元(107.54×2.5×66﹦18012.9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临夏·义乌国际商贸城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马某商铺在原告物业管理范围内。原告虽未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在物业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从2014年4月8日起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暖气费1832.6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接受原告服务,只愿意交纳卫生费、管理费,不应交纳物业费的主张,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某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合理本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暖气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九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拖欠原告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8012.9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甘肃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世菊
人民陪审员宋丽媛
人民陪审员蒋继红
书记员马亚运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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