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26字数 420阅读模式

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甘0522刑初78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王某500元、路某3970元、张某500元、王某1300元、赵某800元、贾某400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晨言
法官助理杜泽坤
书记员伏淑睿

2021-07-0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