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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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苏0706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梦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鲁甸县小寨镇大坪村民委员会烤烟房社26号。被告人付梦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梦涛与他人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梦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梦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梦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付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任大明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杰人民币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胡文娟
书记员董月变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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