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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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内0924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兴和县。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璐璐
书记员万艳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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