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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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1)冀040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专科文化,原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售票系统计算机编程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网上及自助售票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马永青
书记员黄晓庆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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