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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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4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回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沈阳市大东区白某家清真麻辣烫店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其被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丽娜
书记员郭雅楠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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